东莞:镇街村社区不得“圈地”经营废品回收
东莞再生资源回收将不允许出现地域垄断行为,取得经营资格的企业将可以在全市自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交易。中国废品回收网从东莞市政府发布的《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下文简称“办法”)获悉,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将坚持市场开放,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依法在我市自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办法规定,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经营地域范围,不得违法侵害产废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交易自主权,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保障企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双向自由选择权。
新规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卡拦路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根据实际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回收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曾有部分地区存在将再生资源交由某特定人员的情况。对此,办法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依法在东莞市自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经营地域范围,不得违法侵害产废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交易自主权,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保障企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双向自由选择权。当然,办法也对经营者的行为做了规范。办法规定,任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以设卡拦路、强买强卖等各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
在东莞交易物资要建交易登记表
为了掌握废旧物的去向,办法规定了再生资源交易者双方在今后的交易中,要建立表格,登记交易内容。办法规定,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就本企业的再生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交易双方主体信息、相关经营证照信息、相关许可信息;再生资源种类、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是否涉及海关监管货物及数量;是否涉及废旧金属、危险废物及数量;物资去向信息。
该表一式三联,分别由交易双方和东莞市经信局保管。
该表由企业向所在镇(街)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取,及时上传到相关监管系统,作为部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供海关、公安、环保、税务等部门核查、稽查时使用。对重点行业和敏感物资的交易登记表,上述监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并追查相关物资的流向。
回收废品违法经营最高罚百万元
办法还对经营企业违法处罚作出了规定,其最高罚款可达100万元。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规规定:经营者不得设卡拦路
办法规定,市人民政府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分别成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筹协调各相关单位加强对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监管,根据实际抓好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规范企业行为和行业经营秩序,促进回收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曾有部分地区存在将再生资源交由某特定人员的情况。对此,办法规定,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可依法在东莞市自主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各镇街(园区)、村(社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划定经营地域范围,不得违法侵害产废企业及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交易自主权,不得收取任何管理费,保障企业的再生资源回收双向自由选择权。当然,办法也对经营者的行为做了规范。办法规定,任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得以设卡拦路、强买强卖等各种行为扰乱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
在东莞交易物资要建交易登记表
为了掌握废旧物的去向,办法规定了再生资源交易者双方在今后的交易中,要建立表格,登记交易内容。办法规定,产废企业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就本企业的再生资源交易行为建立再生资源交易登记表。登记表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交易双方主体信息、相关经营证照信息、相关许可信息;再生资源种类、数量、价格等交易信息;是否涉及海关监管货物及数量;是否涉及废旧金属、危险废物及数量;物资去向信息。
该表一式三联,分别由交易双方和东莞市经信局保管。
该表由企业向所在镇(街)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取;并由该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收取,及时上传到相关监管系统,作为部门共享的基础数据库,供海关、公安、环保、税务等部门核查、稽查时使用。对重点行业和敏感物资的交易登记表,上述监管部门要定期进行检查核实,并追查相关物资的流向。
回收废品违法经营最高罚百万元
办法还对经营企业违法处罚作出了规定,其最高罚款可达100万元。办法规定,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